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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03 18:11)
文章正文

  近期,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等相关要求,2021年6月,红河州13县市全面启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广泛意见征询,开展听证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州级汇总平衡等工作,完成了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请公布实施第二批58个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716号)等文件要求,红河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

  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

  三、目的和意义

  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要求,形成红河州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补偿标准。

  五、使用说明

  1.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3.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4.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5.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六、主要内容

  此次红河州各县市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内容统一,补偿价格合理,具体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补偿标准。其中,建筑物一级分类包含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简易结构5类;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级分类包含砌体、环境卫生设施、养殖设施等7类,二级分类细分了14个补偿项目,三级分类细分了47个补偿项目;林木一级分类包含林木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2类,二级分类细分了8个补偿项目,三级分类细分了40个补偿项目;青苗一级分类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作物3类,二级分类细分了8个补偿项目,三级分类细分了12个补偿项目。补偿标准涵盖了红河州常见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

  七、重点举措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为新旧补偿标准的分界点,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在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在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后按新标准补偿执行。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而引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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